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接到我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助学单位在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助学活动中违规招收学员,酿发集体上访事件的通报,助学单位违规招收学员,不仅侵害了学员的权益,也冲击了自学考试的正常工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现将高等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报考条件重申如下:
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是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必须遵循高等医学教育规律,遵守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包括:护理学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中药学(基础科段、本科段)、药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以及社区护理学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其报考条件必须严格遵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全国考委的有关文件精神。
各省级考办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宣传,在考生报考时,严格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得予以报考。
二、 各省级考办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保证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开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同时,要切实加强社会助学组织的指导、监督,并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加强对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助学活动的政策指导,督促已开展有关专业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教考试办函[2008]19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